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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城市供熱工作確保群眾冬季采暖的意見

2013-10-08 09:09:44   來源:   點擊:

魯政發〔2008〕8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做好城市供熱工作,保障供熱平穩運行,確保群眾冬季采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供熱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近年來,全省城市供熱事業發展迅速,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氣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煤炭價格不斷上漲,熱價未作及時調整,供熱企業虧損嚴重,供熱工作遇到困難加大,保證群眾冬季采暖的形勢十分嚴峻。做好城市供熱工作,確保群眾冬季采暖,是踐行“三個代表”、解決民生問題、維護群眾利益的具體行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各部門、各供熱企業要從講政治、保民生、促和諧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城市供熱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調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早謀劃、早行動、早落實,防患于未然,確保冬季供熱正常啟動、安全運行。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以安全平穩供熱、滿足群眾采暖需求為目標,以節能減排為著力點,堅持多措并舉,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正常穩定的城市供熱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提高供熱保障能力,推動供熱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主要目標和工作任務。


  1.加大熱煤儲備量,確保供熱用煤需求。熱煤儲備量不低于每月需求量的50%。


  2.供熱成本和耗煤指標在現有基礎上大幅度下降。到2010年底,供熱成本下降幅度不低于30%,每平方米供熱面積耗煤降到20千克以下。


  3.改革供熱輸配方式。到2010年底,取消民用建筑蒸汽管網采暖供熱,實現熱水管網供熱全覆蓋,供熱系統網
損控制在5%以內。


  4.加快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新建建筑供熱分戶計量達到100%;積極推進既有建筑供熱計量節能改造,到2010年底濟南、青島市完成35%,其他設區城市完成25%,縣級城市完成15%。

  5.全面提升供熱服務質量。供熱企業運行事故率控制在2‰以下,故障報修處理及時率100%,用戶投訴處結率100%。

  三、建立健全城市供熱長效機制,確保供熱采暖平穩運行

  (一)建立城市供熱用煤保障機制。

  1.加強省內煤炭資源的科學配置和管理。凡是本省能夠用于供熱的燃煤,除省統調外,優先保障本省供熱用煤。產煤市、縣政府可以對地方煤炭企業所產煤炭實行計劃調撥,直接供應。煤炭企業要認真落實供熱用煤計劃,安排好供熱用煤的生產,確保完成省內供熱用煤供應任務。各市、縣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強化煤炭資源管理,凡未完成省內供熱用煤計劃任務的煤炭生產、銷售單位,一律不得自行銷售。

  2.加大外省調煤力度。建立供熱用煤“綠色通道”,保證運輸通暢。使用外省煤炭的城市,要組織相應機構,派出精干力量,到相應產煤地采購,爭取多采購、多運輸、多儲煤。省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科學配置煤炭資源。

  3.將全省年度供熱用煤納入省用煤計劃統一協調,并爭取納入國家指令性計劃,保證長期供應。

  (二)建立購煤資金籌措機制。

  1.落實供熱財政補貼。對因煤熱價格倒掛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各級財政要對供熱企業進行補貼,確保及時撥付。

  2.幫助供熱企業籌集購煤資金。各市、縣政府要采取財政墊資、借款、安排貸款貼息、協調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等辦法,幫助供熱企業籌措購煤資金。供熱企業也要積極自籌資金,滿足購煤需要。

  3.實行“以熱換煤”政策。供熱企業對有煤炭計劃指標的工商企業用熱或用汽大戶,可以與其以熱換煤;對沒有煤炭計劃的用熱或用汽大戶,可以預收熱費。

  (三)啟動煤熱價格聯動機制。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建設部《關于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05〕2200號),啟動煤熱價格聯動機制。要充分考慮居民承受能力和財政財力狀況,按照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原則,適度調整供熱價格。居民采暖價格應當分步調整、逐步到位,非居民用戶采暖、用汽價格可以一步調整到位。供熱價格的具體調整標準和幅度,由設區市政府研究確定。對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政府要予以適當補助,確保溫暖過冬。

  (四)建立城市供熱行業保護扶持機制。

  1.對熱電聯產予以扶持。熱電聯產有利于節能減排,是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行業。對專門用于集中供熱的熱電聯產機組,應按照先上后下的原則區別對待,確保供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發電企業,持省環保部門出具的脫硫設施驗收合格文件,報省物價主管部門審核后,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燃煤機組脫硫標桿電價或脫硫加價。

  2.實行供熱稅費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對供熱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認真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對供熱企業按規定給予優惠。對采用替代能源供熱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要予以政策扶持和獎勵。省物價局要會同省建設廳及時調整城市供熱建設配套費標準。城市供熱建設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確保專項用于城市熱源和管網建設。

  (五)建立城市供熱應急預警保障機制。

  一是建立供熱事故應急處理機制。供熱企業要落實供熱事故搶修搶險人員、設備和物資,做到人員隊伍、機具設備、技術方案三到位,加強模擬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確保及時有效處理突發事故,努力避免事故發生。

  二是建立供熱用煤應急保障機制。供熱企業要制定燃料供應應急預案,加強燃料調配和應急儲備,確保供熱用煤供應。

  三是供熱企業要制定并完善極端寒冷、暴風雪等惡劣天氣情況下的應急預案,遇有極端天氣出現,確保及時有效啟動,保證正常供熱。

  四、積極推進城市供熱體制改革,大膽創新供熱模式

  (一)推進城鎮職工采暖費補貼改革。要認真貫徹落實原建設部等八部委《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城〔2003〕148號),加大改革力度,改“暗補”為“明補”,對城鎮職工按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由所在單位發放采暖費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監察廳等有關部門制定。

  (二)加快供熱計量方式改革。認真貫徹《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改革供熱計量方式,提高供熱系統運轉效率,節約熱能,降低成本。所有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必須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按照“先行試點、以點帶面、點面結合、穩步推進”的原則,加快推進既有建筑供熱計量節能改造。室內供熱計量節能改造,要與熱源、室外供熱管網系統及建筑圍護結構改造,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供熱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廣使用供熱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和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三)推行供熱熱源、管網、換熱站一體化。要進一步理順供熱體制,整合優化供熱資源,相對集中管理,實現規模經營,發揮規模效益。熱源分散、經營管理落后、服務水平低、效益差的供熱企業,要有計劃地予以撤并。對分散供熱的小型鍋爐房和換熱站,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限期聯網改造,各地一律不得再分散建設小型鍋爐房和換熱站。

  (四)積極扶持新型供熱方式。要因地制宜,鼓勵發展多種方式、多種類型能源的城市供熱,積極采用地源熱泵、生物質能及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扶持發展新型供熱管理模式,鼓勵能源服務公司參與供熱經營管理。對成熟的新型供熱技術,要予以政策扶持和獎勵,緩解供熱能源緊張局面。

  五、加強供熱企業內部管理,努力降低供熱成本

  (一)改進和強化企業內部管理。供熱企業是保障冬季供熱采暖的責任主體,必須強化管理,節約挖潛,降耗增效。制定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供熱高效運轉。根據國家定額標準,科學合理地設置工作崗位,有計劃地裁撤冗員,提高人力資源使用效率。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能效考評機制和獎懲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狠抓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員工業務素質和技能。

  (二)大力開展供熱節能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高耗能的供熱設備,積極應用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對供熱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提高供熱系統能源利用效率。推廣應用汽輪機低真空改造循環水供暖、煙氣余熱利用等技術,回收利用廢熱、余熱;將蒸汽供熱采暖管網改為熱水管網,降低供熱網損;應用先進的保溫技術,提高管網保溫性能;應用高效換熱器、變頻循環水泵、氣候補償裝置等節能技術設備,提高換熱、輸送效率。對使用期限15年以上的供熱管網,要制訂保溫節能改造計劃,確保及時改造。

  (三)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供熱企業要千方百計籌集資金,加快熱源和供熱管網建設,做到新建小區都能集中供熱。尚未實行集中供熱的市、縣,要加快建設進度;已經實行的,要不斷擴大集中供熱規模。到2010年底,實現全省所有城市和縣城集中供熱全覆蓋,城市和縣城集中供熱普及率達到50%以上,到2015年達到65%以上。

  (四)提高供熱服務水平。供熱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嚴格遵照國家、省有關規范和標準向用戶供熱,確保用戶室內溫度符合要求。要向社會公開承諾服務標準,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開通服務熱線并堅持24小時值守,及時受理群眾投訴舉報。供熱主管部門要建立供熱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嚴格規范供熱服務行為。

  六、加強城市供熱行業管理,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一)充分發揮供熱專項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各級供熱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9號),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快組織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推進供熱專項規劃全覆蓋。未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市、縣,2009年7月1日前必須編制完成。供熱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序批準后,必須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必須履行法定程序。

  (二)強化供熱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管。任何單位組織建設的集中供熱工程,必須報經供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申請工程建設。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的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供熱運營單位不予并網供熱。對采用地源熱泵、生物質能及太陽能等新能源供熱的工程建設,要一并納入管理,做到規范、有序發展。

  (三)強化供熱經營企業許可管理。凡是從事供熱經營的,必須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對獲得經營許可的供熱企業,市、縣政府可依法授予其在一定區域范圍和一定時限內的特許經營權。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行供熱責任制

  城市供熱是一項重要的公益性事業,事關全局,事關民生,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做好城市供熱工作、確保群眾冬季采暖,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必須實行政府負責制。市長、縣長是供熱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關部門負責做好相關具體工作。要逐級建立領導責任制,明確責任,明確要求,對于因領導或工作不利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建設(市政公用)、交通、環保、地稅、物價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及時協調解決影響城市供熱安全穩定運行的重大問題,促進供熱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