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 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10-08 09:22:07 來源: 點擊:
建設部 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4日 建城字第126號文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委(計經委)、電力局(供電局),北京規劃委員會、市政管理委員會,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電業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計委、電力局:
城市集中供熱(以下簡稱城市供熱)是城市重要基礎設施,是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城市供熱事業發展較快。目前,全國已有172個城市建設了供熱設施,“三北”地區(東北、華北、西北)供熱普及在19%以上,山東、河南、江蘇、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區也相繼建設了城市供熱設施。實踐證明:制定科學的供熱規劃并按規劃組織實施是避免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有效手段。
為了促進城市供熱事業健康發展,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我們編制了《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現隨文印發,并就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各個城市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結合實際需要編制城市供熱專業規劃,其內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對各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嚴格按照《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的規定編制城市供熱規劃,并與城市規劃部門進行協調。
三、為了提高城市供熱規劃質量,必須委托具有相當資質和級別的城市規劃或供熱專業設計單位編制城市供熱規劃。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萬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供熱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應由具有乙級資質的供熱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四、城市供熱規劃編制工作完成后,要組織進行相當級別的從事供熱專業工作的專家論證。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城市規劃和供熱專家參加論證,其中供熱方面專家不得少于3名。
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要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城市規劃或供熱專家參加論證。
五、強化城市供熱規劃的審批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萬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要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規劃供熱面積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要報請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六、對于沒有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或者城市供熱規劃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城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城市供熱工程項目建議書和企業新建、擴建熱電項目的技術改造。國家各級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專業銀行不得貸款用于供熱工程建設,也不得享受有關節能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或貼息補助。有關燃料部門不得供給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城市供熱規劃的編制工作,并監督實施,當地計劃、電力、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參與供熱規劃編制工作。
八、調整、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城市供熱規劃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城市供熱工程建設中出現熱源和熱網主干線等有較大的變化時,供熱規劃應相應調整。由于熱負荷變化較快,城市供熱規劃5年左右進行一次調整。
九、本通知適用范圍為《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
附:一、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
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
附一:
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執行國家對能源開發和節約并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環境污染,保證城市供熱規劃的編制質量,發展城市供熱,制定本技術要求。
第二條 城市供熱規劃是對城市總體規劃中供熱專業規劃的深化,是城市集中供熱和熱電結合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據。城市供熱規劃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編制。
第三條 城市供熱規劃包括集中熱源向城市市區供應生產和生活用蒸氣、熱氣的所有供熱方式。
第四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既要實事求是,又要為今后的發展留有余地,既要與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目標相適應,又要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相協調。
第五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要打破部門、行業的界限,要貫徹近、遠期相結合,工業與用民相結合,大、中、小相結合,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應采用先進、可靠的技術,以節約能源為前提,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二、供熱現狀及熱負荷調查
第七條 對現有工業與民用用熱的熱源、熱網、熱用戶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工業和民用供熱鍋爐的現狀及其環境影響。
根據鍋爐的參數、容量、運行狀況及所在位置,擬定將來承擔尖峰負荷的鍋爐。
第八條 對有現的工業與民用(采暖、空調、生活熱水)熱負荷進行詳細準確地調查,并逐項列出現有熱負荷、已批準項目的發展熱負荷及遠期規劃發展熱負荷。在調查表中應列出采暖期與非采暖期最大、最小、平均熱負荷。
第九條 在確定某些賓館或特殊用戶的生活熱水熱負荷時,應考慮熱水的供應方式。
確定夏季熱負荷時,在需要空調負荷的地區應考慮夏季用熱介質制冷后,熱負荷的增加量。
第十條 對各類型建筑采暖供熱指標的選取,應遵守GJJ-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中的規定。對各類工業熱負荷應根據各部門產品單耗,生產量或參照同類企業計算。
三、熱源及供熱方式
第十一條 在規劃城市熱源時要充分考慮當地現有資源、能源交通、工業發展、住宅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等方面的實際情況,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優化選擇合理的城市供熱方式。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城市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對地熱、太陽能、低溫核供熱和熱泵等新能源、新技術的研究與利用,開辟城市集中供熱熱源的新途徑。
第十三條 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熱電廠(站)的建設應遵循“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選取熱化系數,熱化系數要小于1。以工業熱負荷為主的系統,熱化系數宜取0.8~0.85;以采暖熱負荷為主的系統,熱化系數宜取0.52~0.6;以工業和采暖熱負荷兼有的系統,熱化系數宜取0.65~075。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現有熱電廠(站)的作用,通過增加尖峰熱網加熱器,配置類峰熱水鍋爐,降低熱化系數,擴大供熱能力。
第十五條 加快老電廠的改造,可將現有火電廠中的中小型凝汽機組改造為供熱機組,在火電廠中增裝供熱機組或將大型高溫高壓凝汽機組,改造為發電供熱兩用機組。
第十六條 工業熱負荷和民用熱負荷常年穩定的地區,要積極建設區域熱電廠(站),禁止搞許多小型的自備熱電廠(站);有條件的城市應積極開展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礦企業余熱資源的利用,發展集中供熱。
第十七條 熱電廠(站)供熱機組的選擇,要嚴格執行《小型節能熱電項目可行性研究技術規定及附件》中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新建或改建鍋爐房應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選用容量大、熱效率的鍋爐。一般特大城市單臺鍋爐容量不小于20t/h,熱效率不小于75%;大、中城市單臺鍋爐容量不小于10t/h,熱效率不小于70%;小城市單臺鍋爐容量不小于4t/h,熱效率不小于70%,對于民用采暖,鍋爐房安裝的鍋爐以3~6臺為宜。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聯片供熱,以較大的鍋爐取代無消煙除塵設備的小鍋爐。對各單位自建小鍋爐要采取嚴格有效的控制,近期將實現集中供熱的地區不應再建永久鍋爐房。
第二十條 集中鍋爐房的建設要考慮將來實行多熱源聯網運行時,參與供熱調峰的可能。
四、熱力網
第二十一條 城市熱力網和用熱設施與供熱熱源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同步建設。
第二十二條 熱力管網的布置要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進行多種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力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主干線應沿熱負荷中心敷設,并靠近熱負荷大的用戶。同時還要考慮多熱源聯網的可能。
第二十三條 根據用戶的要求和特點確定供熱介質和供熱參數。對于生產熱負荷應以蒸汽為熱介質,供熱參數根據工藝要求而定;對于熱水供熱系統,在供熱規模較大時,應首先考慮以高溫水作為熱介質;既有工業用汽負荷又有民用熱水負荷,要通過技術論證確定介質和參數。對于循環水供熱系統,熱源部門應考慮提高供水溫度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熱系統合理輸送距離:蒸汽管網的輸送距離一般不宜超過4公里;熱水管網的輸送距離一般不宜超過10公里。
第二十五條 熱網建設應首先考慮采用直埋管道的敷設方式。
第二十六條 熱力管網與熱用戶的連接方式需經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
五、熱電廠(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調查現在和將來發展的用電負荷,及當地電力系統的供電情況、小火電的現狀等。
第二十八條 調查現有的和規劃建設的水電站與火電廠裝機容量、水火電比重以及豐水和枯水季節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根據“以熱定電”的原則,確定熱電廠(站)的運行方式。
六、投資估算與經濟效益分析
第三十條 供熱規劃中建設的熱電廠(站)、現有電廠改造供熱或裝供熱機組、鍋爐房、余熱利用、熱網管道和熱力站等項目,需進行投資估算。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計委規定進行年節煤時和年節約噸標煤凈投資的估算。
第三十二條 提出分階段實施供熱規劃的進度和投資,估算投資回收年限。
第三十三條 進行綜合效益分析。體現出現全社會投入少、產出多,綜合效益好。
七、環境評述
第三十四條 調查當地大氣、水體的環境現狀,提出改善環境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環保部門制定頒發的法規、規章。在環保部門的配合下,確定分階段實現供熱規劃后,改善環境的狀況。
第三十六條 積極采用技術先進,安全可靠,除塵效果好的設備。研究當地灰渣綜合利用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七條 對實現供熱規劃后的城市環境,進行綜合評述。
附二:
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
第一章 概述
一、城市概況
1.1.1 以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收集的城市概況為基本內容。
1.1.2 城市總體規劃布局,劃分各功能區(包括:工業區、文教區、科研區、居住區和旅游區等)。
1.1.3 城市現在及今后5年或10年燃料需要量,及產地分析和煤質分析。
1.1.4 地熱、太陽能等新能源的利情況和開發前景。
二、規劃范圍
1.2.1 供熱規劃范圍,主要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用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市區,不包括城市郊區的農田、山區、水域、荒地等。
1.2.2 城市供熱系統,主要是指熱源布點、熱力管道主干線和熱力站布點等。
第二章 供熱現狀與熱負荷
一、供熱現狀
2.1.1 說明全市主要工業的類別和分布,及其供熱現狀和存在問題。
2.1.2 市區建筑物面積、供熱面積、民用采暖的建筑面積等,不同使用性質建筑物的面積及占總面積的百分比,集中供熱普及率等。
2.1.3 現有采暖用熱的供應方式、比重及生活熱水的供應情況;利用熱能制冷的現狀。
2.1.4 職工冬季烤火費標準、供熱成本、熱價。
二、規劃熱負荷
2.2.1 現有工業、民用熱負荷(采暖、空調、生活熱水)及近、遠期規劃發展熱負荷。按現有熱負荷、已批準項目的發展熱負荷及遠期規劃發展熱負荷分別列出,熱負荷中應分別列出采暖期與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熱負荷。
2.2.2 熱負荷調查資料來源與分析。
2.2.3 說明主要工業用汽參數、工藝要求、熱負荷性質、生產班次、年運行小時數和凝結水回收情況。
2.2.4 建筑采暖熱負荷中,采暖供熱指標的取值及采暖建筑物中不同性質建筑物所占的比重。根據供熱面積及采暖熱指標,計算采暖熱負荷。對各類工業熱負荷應根據各部門產品單耗、生產量或參照同類企業計算。
2.2.5 確定生活熱水負荷的熱水供應量及供應方式。探討本市利用熱能制冷的前景和可能需要的熱負荷,并提出制冷的起止時間。
第三章 熱源的現狀與規劃
一、現狀熱源
3.1.1 現有火電廠和熱電廠(站)概況,每個熱電廠(站)的位置、裝機型號、臺數、安裝年月、運行狀況、年發電量、供熱能力。
3.1.2 市區工業和民用鍋爐的現狀,鍋爐臺數,容量,安裝年月,設施狀況,實際蒸發量,各類型鍋爐構成,平均鍋爐單臺容量,熱效率,燃料來源及價格,灰渣處理和環境影響,煙囪個數,操作人員,鍋爐房和煤場、灰場占地等;運行狀況、供熱能力。
3.1.3 已利用的余熱資源,供熱能力、運行情況和開發的前景。
二、規劃熱源
3.2.1 擬擴建或新建熱電廠(站)的位置,裝機型號、臺數、供熱能力、供熱參數、投產后的年發電量、供熱量。
擬擴建的熱電廠或改造的火電廠,有無擴建場地。包括廠房、煤場、灰場、水源、運輸條件等。
3.2.2 擬新建的集中鍋爐房,每個集中鍋爐房的位置、爐型與臺數、供熱能力、供熱參數、年供熱量,確定擬保留原來鍋爐為尖峰鍋爐。
3.2.3 將要開發的余熱資源、回收利用情況、供熱能力、年供熱量。其他能源可以利用的情況。
第四章 實現熱電聯產與集中供熱
一、確定每個熱源的供熱范圍
4.1.1 根據熱源的位置、供熱半徑和最遠供熱距離,確定其熱源的供熱范圍。一般在供熱半徑3公里的范圍內不宜建第二個熱電聯產熱源點。
4.1.2 確定該熱源周圍所供熱的工業與民用熱負荷。
二、進行電聯產與分產的方案比較
4.2.1 對擬新建或擴建的熱電廠(站)應進行熱電聯產與分產的方案比較。只有論證經濟合理時,才確定熱電廠(站)的建設。一般鍋爐單臺容量在10噸/時,年運行小時數在4000小時以上時,經技術經濟論證合理,應搞熱電聯產。
4.2.2 根據熱源所供應的工業與民用熱負荷的大小、熱負荷的性質、參數以及建廠的條件,選擇合理的供熱機組。
三、介紹聯片供熱的規模、供熱量等。近期集中供熱,遠期可發展熱電聯產的情況。
第五章 熱力網
一、熱力網系統規劃
5.1.1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安排近、遠期熱力管網新建和改建的計劃,說明起止年限。
5.1.2 近、遠期熱力管網建設的規模、主干線總長度、熱力站總數和布點、最大管徑、最遠供熱距離。
二、蒸汽系統
5.2.1 介紹工業用汽的蒸汽管網系統,確定每個系統的供汽參數和流量以及凝結水回收情況。
5.2.2 蒸汽管網主干線的總長度及占總長的百分比、最大供熱距離。
三、熱水系統
5.3.1 介紹各個熱水系統、確定采暖熱水系統的供水溫度與回水溫度。
5.3.2 熱水管網主干線的總長度及占總長度的百分比、最大供熱距離。在有生活熱水供應的地區,介紹熱水供應量,冬、夏季供應方式。
5.3.3 熱力站的布點和用地。
四、管網走向及敷設方式
5.4.1 根據供熱近、遠期規劃要求,進行多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管網走向,并考慮到多熱源聯網的可能性。
5.4.2 蒸汽管網與熱水管網在市區各地段所采用的敷設方式。
第六章 熱電廠(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
一、電力系統概況
6.1.1 目前和將來發展的用電負荷情況。
6.1.2 水電站和裝機容量,豐水和枯水季節以及水電站在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6.1.3 中低壓凝汽機組改為熱電站對電力系統的影響,高壓凝汽機組改為發電供熱兩用機組對電力系統的影響。
6.1.4 電力系統中小火電的狀況。
6.1.5 熱電廠(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
二、熱電廠(站)的運行
6.2.1 根據“以熱定電”的原則,確定各熱電廠(站)在全年不同季節的運行方式。
6.2.2 預計各熱電廠(站)的年發電、供電量,可望達到的年設備利用小時數。
第七章 投資估算與經濟效益分析
一、投資估算
7.1.1 建設熱電廠(站),改造老電廠為熱電廠(站)和火電廠中增裝供熱機組的規模與投資。
7.1.2 建設鍋爐房規模與投資;余熱利用工程的規模與投資。
7.1.3 熱力管網、熱力站、中繼泵站和凝結水回收站的投資。
7.1.4 供熱管理機構的投資。
二、主要材料估算
7.2.1 分期實現供熱規劃,其供熱管網所需的鋼材、木材、水泥量。
三、經濟效益分析
7.3.1 年節煤量的計算,年節約噸標煤凈投資的估算。
7.3.2 供熱規劃分期實施的年限、分期達到的年供熱量、供熱普及率。
7.3.3 分階段實現供熱規劃所需的投資,分析經濟效益,估算投資回收年限。
第八章 環境評述
一、環境現狀
8.1.1 當地大氣、水體的環境現狀。
8.1.2 供熱灰渣的處理方式及堆埋場地。
二、供熱規劃實現后的環境評述
8.2.1 分階段實現供熱規劃后大氣、水體環境的改善情況,灰渣綜合利用和處理的情況。
8.2.2 停運的鍋爐房數量、鍋爐臺數、煙囪減少的數量以及節約的鍋爐房、煤場、灰場的占地面積。
三、環境的綜合評述
第九條 實現供熱規劃
一、組織機構
二、工程實施
9.2.1 分期實現規劃的熱源、熱網和熱力站、供熱范圍、集中供熱普及率。
9.2.2 最終實現供熱規劃的年限。
三、建設資金來源
第十章 結論
一、結論
二、存在問題及建議
第十一章 附件
一、附表
11.1.1 近、遠期熱負荷調查表。
11.1.2 工業與民用采暖鍋爐現狀調查表。
11.1.3 可利用的余熱資源調查表。
11.1.4 現有熱電廠(站)機組型號與供熱能力調查表。
11.1.5 規劃熱電廠(站)機組型號與供熱能力調查表。
11.1.6 規劃集中鍋爐房的供熱能力匯總表。
11.1.7 新能源開發調查表。
11.1.8 投資估算表。
二、附圖
11.2.1 全市供熱現狀圖
應標明現有熱電廠(站)、余熱利用和集中鍋爐房的位置。每個熱源的供熱能力、供熱范圍。現有工業與采暖熱網主干線的單線走向示意。
11.2.2 全市近、遠期工業與民用熱負荷分布圖應標明工業用戶與民用供熱小區的位置、用熱量。
11.2.3 全市近、遠期工業與民用熱負荷曲線圖。
應分別繪出各熱源供熱范圍的工業與民用熱負荷的年熱負荷曲線。
11.2.4 供熱規劃圖
應標明現有的和規劃和的各類熱源、每個熱源的供熱量、供熱范圍、供熱半徑。
11.2.5 管網規劃圖
應標明工業與民用供熱管網主干線的單線走向、注明管徑與根數、各階段的敷設方式和長度;各熱力站、中繼泵站、凝結水回收站的位置。
11.2.6 熱水管網水壓圖
應標明熱水管網主干線沿線地形標高,管線沿程壓力損失(僅在地形變化大的城市管網需要)。
發布部門: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5年03月14日 實施日期:1995年03月14日 (中央法規)
(1995年3月14日 建城字第126號文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委(計經委)、電力局(供電局),北京規劃委員會、市政管理委員會,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電業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計委、電力局:
城市集中供熱(以下簡稱城市供熱)是城市重要基礎設施,是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城市供熱事業發展較快。目前,全國已有172個城市建設了供熱設施,“三北”地區(東北、華北、西北)供熱普及在19%以上,山東、河南、江蘇、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區也相繼建設了城市供熱設施。實踐證明:制定科學的供熱規劃并按規劃組織實施是避免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有效手段。
為了促進城市供熱事業健康發展,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我們編制了《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現隨文印發,并就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各個城市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結合實際需要編制城市供熱專業規劃,其內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對各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嚴格按照《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的規定編制城市供熱規劃,并與城市規劃部門進行協調。
三、為了提高城市供熱規劃質量,必須委托具有相當資質和級別的城市規劃或供熱專業設計單位編制城市供熱規劃。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萬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供熱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應由具有乙級資質的供熱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四、城市供熱規劃編制工作完成后,要組織進行相當級別的從事供熱專業工作的專家論證。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城市規劃和供熱專家參加論證,其中供熱方面專家不得少于3名。
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要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城市規劃或供熱專家參加論證。
五、強化城市供熱規劃的審批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萬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要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規劃供熱面積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要報請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六、對于沒有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或者城市供熱規劃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城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城市供熱工程項目建議書和企業新建、擴建熱電項目的技術改造。國家各級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專業銀行不得貸款用于供熱工程建設,也不得享受有關節能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或貼息補助。有關燃料部門不得供給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城市供熱規劃的編制工作,并監督實施,當地計劃、電力、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參與供熱規劃編制工作。
八、調整、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城市供熱規劃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城市供熱工程建設中出現熱源和熱網主干線等有較大的變化時,供熱規劃應相應調整。由于熱負荷變化較快,城市供熱規劃5年左右進行一次調整。
九、本通知適用范圍為《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
附:一、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
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
附一:
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執行國家對能源開發和節約并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環境污染,保證城市供熱規劃的編制質量,發展城市供熱,制定本技術要求。
第二條 城市供熱規劃是對城市總體規劃中供熱專業規劃的深化,是城市集中供熱和熱電結合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據。城市供熱規劃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編制。
第三條 城市供熱規劃包括集中熱源向城市市區供應生產和生活用蒸氣、熱氣的所有供熱方式。
第四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既要實事求是,又要為今后的發展留有余地,既要與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目標相適應,又要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相協調。
第五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要打破部門、行業的界限,要貫徹近、遠期相結合,工業與用民相結合,大、中、小相結合,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應采用先進、可靠的技術,以節約能源為前提,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二、供熱現狀及熱負荷調查
第七條 對現有工業與民用用熱的熱源、熱網、熱用戶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工業和民用供熱鍋爐的現狀及其環境影響。
根據鍋爐的參數、容量、運行狀況及所在位置,擬定將來承擔尖峰負荷的鍋爐。
第八條 對有現的工業與民用(采暖、空調、生活熱水)熱負荷進行詳細準確地調查,并逐項列出現有熱負荷、已批準項目的發展熱負荷及遠期規劃發展熱負荷。在調查表中應列出采暖期與非采暖期最大、最小、平均熱負荷。
第九條 在確定某些賓館或特殊用戶的生活熱水熱負荷時,應考慮熱水的供應方式。
確定夏季熱負荷時,在需要空調負荷的地區應考慮夏季用熱介質制冷后,熱負荷的增加量。
第十條 對各類型建筑采暖供熱指標的選取,應遵守GJJ-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中的規定。對各類工業熱負荷應根據各部門產品單耗,生產量或參照同類企業計算。
三、熱源及供熱方式
第十一條 在規劃城市熱源時要充分考慮當地現有資源、能源交通、工業發展、住宅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等方面的實際情況,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優化選擇合理的城市供熱方式。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城市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對地熱、太陽能、低溫核供熱和熱泵等新能源、新技術的研究與利用,開辟城市集中供熱熱源的新途徑。
第十三條 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熱電廠(站)的建設應遵循“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選取熱化系數,熱化系數要小于1。以工業熱負荷為主的系統,熱化系數宜取0.8~0.85;以采暖熱負荷為主的系統,熱化系數宜取0.52~0.6;以工業和采暖熱負荷兼有的系統,熱化系數宜取0.65~075。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現有熱電廠(站)的作用,通過增加尖峰熱網加熱器,配置類峰熱水鍋爐,降低熱化系數,擴大供熱能力。
第十五條 加快老電廠的改造,可將現有火電廠中的中小型凝汽機組改造為供熱機組,在火電廠中增裝供熱機組或將大型高溫高壓凝汽機組,改造為發電供熱兩用機組。
第十六條 工業熱負荷和民用熱負荷常年穩定的地區,要積極建設區域熱電廠(站),禁止搞許多小型的自備熱電廠(站);有條件的城市應積極開展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礦企業余熱資源的利用,發展集中供熱。
第十七條 熱電廠(站)供熱機組的選擇,要嚴格執行《小型節能熱電項目可行性研究技術規定及附件》中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新建或改建鍋爐房應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選用容量大、熱效率的鍋爐。一般特大城市單臺鍋爐容量不小于20t/h,熱效率不小于75%;大、中城市單臺鍋爐容量不小于10t/h,熱效率不小于70%;小城市單臺鍋爐容量不小于4t/h,熱效率不小于70%,對于民用采暖,鍋爐房安裝的鍋爐以3~6臺為宜。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聯片供熱,以較大的鍋爐取代無消煙除塵設備的小鍋爐。對各單位自建小鍋爐要采取嚴格有效的控制,近期將實現集中供熱的地區不應再建永久鍋爐房。
第二十條 集中鍋爐房的建設要考慮將來實行多熱源聯網運行時,參與供熱調峰的可能。
四、熱力網
第二十一條 城市熱力網和用熱設施與供熱熱源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同步建設。
第二十二條 熱力管網的布置要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進行多種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力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主干線應沿熱負荷中心敷設,并靠近熱負荷大的用戶。同時還要考慮多熱源聯網的可能。
第二十三條 根據用戶的要求和特點確定供熱介質和供熱參數。對于生產熱負荷應以蒸汽為熱介質,供熱參數根據工藝要求而定;對于熱水供熱系統,在供熱規模較大時,應首先考慮以高溫水作為熱介質;既有工業用汽負荷又有民用熱水負荷,要通過技術論證確定介質和參數。對于循環水供熱系統,熱源部門應考慮提高供水溫度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熱系統合理輸送距離:蒸汽管網的輸送距離一般不宜超過4公里;熱水管網的輸送距離一般不宜超過10公里。
第二十五條 熱網建設應首先考慮采用直埋管道的敷設方式。
第二十六條 熱力管網與熱用戶的連接方式需經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
五、熱電廠(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調查現在和將來發展的用電負荷,及當地電力系統的供電情況、小火電的現狀等。
第二十八條 調查現有的和規劃建設的水電站與火電廠裝機容量、水火電比重以及豐水和枯水季節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根據“以熱定電”的原則,確定熱電廠(站)的運行方式。
六、投資估算與經濟效益分析
第三十條 供熱規劃中建設的熱電廠(站)、現有電廠改造供熱或裝供熱機組、鍋爐房、余熱利用、熱網管道和熱力站等項目,需進行投資估算。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計委規定進行年節煤時和年節約噸標煤凈投資的估算。
第三十二條 提出分階段實施供熱規劃的進度和投資,估算投資回收年限。
第三十三條 進行綜合效益分析。體現出現全社會投入少、產出多,綜合效益好。
七、環境評述
第三十四條 調查當地大氣、水體的環境現狀,提出改善環境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環保部門制定頒發的法規、規章。在環保部門的配合下,確定分階段實現供熱規劃后,改善環境的狀況。
第三十六條 積極采用技術先進,安全可靠,除塵效果好的設備。研究當地灰渣綜合利用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七條 對實現供熱規劃后的城市環境,進行綜合評述。
附二:
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
第一章 概述
一、城市概況
1.1.1 以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收集的城市概況為基本內容。
1.1.2 城市總體規劃布局,劃分各功能區(包括:工業區、文教區、科研區、居住區和旅游區等)。
1.1.3 城市現在及今后5年或10年燃料需要量,及產地分析和煤質分析。
1.1.4 地熱、太陽能等新能源的利情況和開發前景。
二、規劃范圍
1.2.1 供熱規劃范圍,主要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用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市區,不包括城市郊區的農田、山區、水域、荒地等。
1.2.2 城市供熱系統,主要是指熱源布點、熱力管道主干線和熱力站布點等。
第二章 供熱現狀與熱負荷
一、供熱現狀
2.1.1 說明全市主要工業的類別和分布,及其供熱現狀和存在問題。
2.1.2 市區建筑物面積、供熱面積、民用采暖的建筑面積等,不同使用性質建筑物的面積及占總面積的百分比,集中供熱普及率等。
2.1.3 現有采暖用熱的供應方式、比重及生活熱水的供應情況;利用熱能制冷的現狀。
2.1.4 職工冬季烤火費標準、供熱成本、熱價。
二、規劃熱負荷
2.2.1 現有工業、民用熱負荷(采暖、空調、生活熱水)及近、遠期規劃發展熱負荷。按現有熱負荷、已批準項目的發展熱負荷及遠期規劃發展熱負荷分別列出,熱負荷中應分別列出采暖期與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熱負荷。
2.2.2 熱負荷調查資料來源與分析。
2.2.3 說明主要工業用汽參數、工藝要求、熱負荷性質、生產班次、年運行小時數和凝結水回收情況。
2.2.4 建筑采暖熱負荷中,采暖供熱指標的取值及采暖建筑物中不同性質建筑物所占的比重。根據供熱面積及采暖熱指標,計算采暖熱負荷。對各類工業熱負荷應根據各部門產品單耗、生產量或參照同類企業計算。
2.2.5 確定生活熱水負荷的熱水供應量及供應方式。探討本市利用熱能制冷的前景和可能需要的熱負荷,并提出制冷的起止時間。
第三章 熱源的現狀與規劃
一、現狀熱源
3.1.1 現有火電廠和熱電廠(站)概況,每個熱電廠(站)的位置、裝機型號、臺數、安裝年月、運行狀況、年發電量、供熱能力。
3.1.2 市區工業和民用鍋爐的現狀,鍋爐臺數,容量,安裝年月,設施狀況,實際蒸發量,各類型鍋爐構成,平均鍋爐單臺容量,熱效率,燃料來源及價格,灰渣處理和環境影響,煙囪個數,操作人員,鍋爐房和煤場、灰場占地等;運行狀況、供熱能力。
3.1.3 已利用的余熱資源,供熱能力、運行情況和開發的前景。
二、規劃熱源
3.2.1 擬擴建或新建熱電廠(站)的位置,裝機型號、臺數、供熱能力、供熱參數、投產后的年發電量、供熱量。
擬擴建的熱電廠或改造的火電廠,有無擴建場地。包括廠房、煤場、灰場、水源、運輸條件等。
3.2.2 擬新建的集中鍋爐房,每個集中鍋爐房的位置、爐型與臺數、供熱能力、供熱參數、年供熱量,確定擬保留原來鍋爐為尖峰鍋爐。
3.2.3 將要開發的余熱資源、回收利用情況、供熱能力、年供熱量。其他能源可以利用的情況。
第四章 實現熱電聯產與集中供熱
一、確定每個熱源的供熱范圍
4.1.1 根據熱源的位置、供熱半徑和最遠供熱距離,確定其熱源的供熱范圍。一般在供熱半徑3公里的范圍內不宜建第二個熱電聯產熱源點。
4.1.2 確定該熱源周圍所供熱的工業與民用熱負荷。
二、進行電聯產與分產的方案比較
4.2.1 對擬新建或擴建的熱電廠(站)應進行熱電聯產與分產的方案比較。只有論證經濟合理時,才確定熱電廠(站)的建設。一般鍋爐單臺容量在10噸/時,年運行小時數在4000小時以上時,經技術經濟論證合理,應搞熱電聯產。
4.2.2 根據熱源所供應的工業與民用熱負荷的大小、熱負荷的性質、參數以及建廠的條件,選擇合理的供熱機組。
三、介紹聯片供熱的規模、供熱量等。近期集中供熱,遠期可發展熱電聯產的情況。
第五章 熱力網
一、熱力網系統規劃
5.1.1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安排近、遠期熱力管網新建和改建的計劃,說明起止年限。
5.1.2 近、遠期熱力管網建設的規模、主干線總長度、熱力站總數和布點、最大管徑、最遠供熱距離。
二、蒸汽系統
5.2.1 介紹工業用汽的蒸汽管網系統,確定每個系統的供汽參數和流量以及凝結水回收情況。
5.2.2 蒸汽管網主干線的總長度及占總長的百分比、最大供熱距離。
三、熱水系統
5.3.1 介紹各個熱水系統、確定采暖熱水系統的供水溫度與回水溫度。
5.3.2 熱水管網主干線的總長度及占總長度的百分比、最大供熱距離。在有生活熱水供應的地區,介紹熱水供應量,冬、夏季供應方式。
5.3.3 熱力站的布點和用地。
四、管網走向及敷設方式
5.4.1 根據供熱近、遠期規劃要求,進行多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管網走向,并考慮到多熱源聯網的可能性。
5.4.2 蒸汽管網與熱水管網在市區各地段所采用的敷設方式。
第六章 熱電廠(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
一、電力系統概況
6.1.1 目前和將來發展的用電負荷情況。
6.1.2 水電站和裝機容量,豐水和枯水季節以及水電站在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6.1.3 中低壓凝汽機組改為熱電站對電力系統的影響,高壓凝汽機組改為發電供熱兩用機組對電力系統的影響。
6.1.4 電力系統中小火電的狀況。
6.1.5 熱電廠(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
二、熱電廠(站)的運行
6.2.1 根據“以熱定電”的原則,確定各熱電廠(站)在全年不同季節的運行方式。
6.2.2 預計各熱電廠(站)的年發電、供電量,可望達到的年設備利用小時數。
第七章 投資估算與經濟效益分析
一、投資估算
7.1.1 建設熱電廠(站),改造老電廠為熱電廠(站)和火電廠中增裝供熱機組的規模與投資。
7.1.2 建設鍋爐房規模與投資;余熱利用工程的規模與投資。
7.1.3 熱力管網、熱力站、中繼泵站和凝結水回收站的投資。
7.1.4 供熱管理機構的投資。
二、主要材料估算
7.2.1 分期實現供熱規劃,其供熱管網所需的鋼材、木材、水泥量。
三、經濟效益分析
7.3.1 年節煤量的計算,年節約噸標煤凈投資的估算。
7.3.2 供熱規劃分期實施的年限、分期達到的年供熱量、供熱普及率。
7.3.3 分階段實現供熱規劃所需的投資,分析經濟效益,估算投資回收年限。
第八章 環境評述
一、環境現狀
8.1.1 當地大氣、水體的環境現狀。
8.1.2 供熱灰渣的處理方式及堆埋場地。
二、供熱規劃實現后的環境評述
8.2.1 分階段實現供熱規劃后大氣、水體環境的改善情況,灰渣綜合利用和處理的情況。
8.2.2 停運的鍋爐房數量、鍋爐臺數、煙囪減少的數量以及節約的鍋爐房、煤場、灰場的占地面積。
三、環境的綜合評述
第九條 實現供熱規劃
一、組織機構
二、工程實施
9.2.1 分期實現規劃的熱源、熱網和熱力站、供熱范圍、集中供熱普及率。
9.2.2 最終實現供熱規劃的年限。
三、建設資金來源
第十章 結論
一、結論
二、存在問題及建議
第十一章 附件
一、附表
11.1.1 近、遠期熱負荷調查表。
11.1.2 工業與民用采暖鍋爐現狀調查表。
11.1.3 可利用的余熱資源調查表。
11.1.4 現有熱電廠(站)機組型號與供熱能力調查表。
11.1.5 規劃熱電廠(站)機組型號與供熱能力調查表。
11.1.6 規劃集中鍋爐房的供熱能力匯總表。
11.1.7 新能源開發調查表。
11.1.8 投資估算表。
二、附圖
11.2.1 全市供熱現狀圖
應標明現有熱電廠(站)、余熱利用和集中鍋爐房的位置。每個熱源的供熱能力、供熱范圍。現有工業與采暖熱網主干線的單線走向示意。
11.2.2 全市近、遠期工業與民用熱負荷分布圖應標明工業用戶與民用供熱小區的位置、用熱量。
11.2.3 全市近、遠期工業與民用熱負荷曲線圖。
應分別繪出各熱源供熱范圍的工業與民用熱負荷的年熱負荷曲線。
11.2.4 供熱規劃圖
應標明現有的和規劃和的各類熱源、每個熱源的供熱量、供熱范圍、供熱半徑。
11.2.5 管網規劃圖
應標明工業與民用供熱管網主干線的單線走向、注明管徑與根數、各階段的敷設方式和長度;各熱力站、中繼泵站、凝結水回收站的位置。
11.2.6 熱水管網水壓圖
應標明熱水管網主干線沿線地形標高,管線沿程壓力損失(僅在地形變化大的城市管網需要)。
發布部門: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5年03月14日 實施日期:1995年03月14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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